人事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政策及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协议)。员工与基金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协议)。
四、基金会人事部,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五、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六、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长批准后实施。
七、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理事长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八、基金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九、基金会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协议)。
十、基金会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十一、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提请理事会聘任;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聘任;
3.部门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聘任;
4.其他员工,经秘书长批准后,由人事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十二、基金会确需增加员工的,报理事长批准后,由人事部进行招聘。
十三、新聘(雇)员工,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试用合格后签正式合同。
十四、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基金会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人事部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五、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经人事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书面告知。
十六、基金会志愿者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十七、基金会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十八、基金会执行理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
十九、基金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二十、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二十一、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部门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二十二、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二十三、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二十四、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3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二十五、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30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20天,已婚员工4年1次2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单位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二十六、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13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二十七、产育假:
1.女23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30天;
2.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120天;难产可增加30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
二十八、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1天;
2.放环休息3天;
3.男结扎休息7天;
4.女结扎休息21天;
5.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15-30天;流产后结扎增加21天;流产假期1年内不能超过2次;
6.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休息42天;引产后结扎增加21天;
7.以上假期内工资津贴照发。
二十九、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三十、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三十一、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三十二、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辞退试用期人员,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三十三、员工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三十四、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经予办理辞职手续。
三十五、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三十六、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三十七、基金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经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三十八、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三十九、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基金会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四十、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四十一、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四十二、基金会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