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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制度》,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向财务部提交正规票据进行报销

 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交通工具标准如下表:

因工作需要,同行出差人员可按高级别人员乘坐标准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原则上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殊情况,经办公会讨论,秘书长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七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可凭正规票据报销。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报销

 基金会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上限。

 出差不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的,正规票据报销。

                   旺季上浮幅度不得超过住宿场所基准价格(即非淡旺季期间的正常价格)的50%。

第十条 出差人员不能使用酒店宾馆房间内的酒水、其他服务等付费项目,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差人员个人支付。

第十 出差人员住宿期间发生的房间内座机电话费用,将计入个人住宿费报销额度,超出额度的部分费用自理。

第十 如遇特殊情况,经办公会讨论,秘书长批准可据实报销。

第十 住宿费报销提供住宿发票

第十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基金会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 报销票据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供,不合格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一)报销人员所报票据必须是正式的、有税务监制字样的票据。除行政性收费外,不得以收款收据作为报销凭证

(二)发票上各项要素要完整,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1.发票抬头: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发票日期、纳税人识别号要完整、准确

2.发票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发票有错误的,必须由开票单位重开

(三)经办人收到发票时必须对发票真伪进行查询,具体查询方式可以通过电话查询、网站查询等方式鉴别发票的真伪

第十六条 本规定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