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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吴阶平医学基金会出国(境)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访,部门及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或以组团方式出行。
第三条 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第四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和宴请。
第五条 出国(境)参加会议人员必须自行购买国际旅行意外险及医疗保险。
第六条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严禁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并在活动结束后按时返回本单位工作。
第七条 出国(境)人员应具有保密意识,严格保守行业领域内的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八条 出国(境)人员严防国外敌对势力意识形态渗透和各种分裂活动。
第九条 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按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出国人员按照财政部现行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费标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