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基金会印章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印章在基金会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二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一)基金会的公章、专用印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
(二)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三)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秘书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第三条 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四条 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调查。
第五条 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一)单位名称变动;
(二)公章使用损坏;
(三)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七条 公章停用时须理事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第三章 公章使用
第八条 用章程序
(一)基金会的各类印章都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使用、严格管理,实行签字责任制,即谁最后签字批准,谁负责;
(二)基金会所有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以基金会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红头文件和非红头文件)用章都须先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章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章使用范围
(一)凡属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基金会公章;
(二)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暂无部门章的,加盖基金会公章);
(三)凡属合同类的加盖基金会公章;
(四)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五)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第十条 各类印章一般不得带出基金会外,因特殊情况需要外出用印,需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签字批准,方可带出,用完应立即归还。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因公出差、联系工作,需要出具固定制式的行政介绍信,加盖基金会公章。此介绍信,只起证明持信人身份和联系工作内容的介绍作用,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第十二条 基金会要严格按照上述用章程序用印,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用印的文件、合同等,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19日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