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基金会车辆管理,规范车辆报废与购置相关流程,保障基金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高车辆有效使用率,节约相关费用的开支,使车辆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公务车辆:小轿车、商务车等。
第三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一)正常报废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二)非正常报废标准:
1.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原车车型被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造成车辆无法修复的;
2.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
3.因特殊情况需报废,经由定点维修企业出具车况证明并由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现场认证取得共识。
第四条 车辆报废程序: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经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相关要求进行车辆报废。
第五条 需购置新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务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配备。
第六条 车辆购置程序:车辆购置时,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财务部审核同意后,报秘书长审批,经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相关部门规定进行购置。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车辆管理工作。车辆主要为开展各项行政、业务服务,按照轻重缓急调度安排。
第八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基金会领导及因公办事人员到市内、各区各县公务,可以使用车辆;
(二)外地重要来宾和有关单位的来宾,其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外单位借用本会车辆,须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车辆必须由基金会派人驾驶或专人驾驶,借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借用方全部承担。
第九条 车辆的管理
(一)不经批准,不准擅自调换车辆,更不准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使用;
(二)办公室负责保存车辆备用钥匙;
(三)驾驶人应加强学习,严格按机动车操作规范驾驶车辆,严禁违规驾驶车辆;
(四)在车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车辆加油和路桥费管理
(一)加油必须开具正规的发票;
(二)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等费用报销需提供正规发票。
第十一条 安全管理
(一)使用车辆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驾驶;
(二)车辆行驶前必须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车辆是否完好,状态是否正常,若有问题,应立即报修;
(三)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故障,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行驶。对处理不了的,应立即送修。
第十二条 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章、违规行驶。
第十三条 严禁酒后开车。如因酒驾发生事故及其他事件,责任和费用由驾驶员全部承担,并调离原岗位,醉酒涉及刑事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标准经吴阶平医学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正式施行。